笔者收藏了一份1946年7月25日由九江地方法院公证处开具的第九号《认证书》。所谓《认证书》即是我们今天的《公证书》,它是法院或被授以权力的机关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认证书》框高30CM、宽21CM,毛边纸,经拆装,计四页,每页版面均有“文武边栏”。内容为债务人柳培根将其坐落在九江丁家场叁拾玖号房屋一栋永卖与债权人许金山的契约认证。《认证书》所设内容较为简单,主要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认证内容两部分,后面有公证人及估理员签字及江西九江地方法院公证处大印。这份早期公证书对于研究我市公证机关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实物价值。

九江地方法院公证处设立于1936年,由推事及书记官兼办,1945年配置公证员1人,录事1人,公役1人。解放后,九江市人民法院于1957年初开始试办公证业务。但未设立机构。1956年始在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1959年按照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江西省司法厅的报告。撤销公证组织,停办公证业务。1980年9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全省省辖市和重点县设立公证处,翌年6月,九江市公证处成立。20余年来,九江公证处在保护国家机关,法人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发生权益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涉外公证业务方面,为保障中国公民及外籍华人的合法权益也提供了帮助。